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應按下列原則設置:
a)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設置應當合法、科學、合理、規范、環保;
b)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多種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的應集成設置;
c)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應聯網,實現跨地區、跨部門共享;
d)設置地點應具備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運行和保障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第三條 三級(含)以上道路的省際交界處應設置車輛檢測器,高速公路、一級和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道路為交通控制、交通誘導,可視情設置車輛檢測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