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房子出現多處抵押,房產難以實現權利;2、房子因為抵押,抵押權人也對房屋享有權利,存在利益沖突;3、房子如果有多處抵押,會有多個權利人,產生糾紛多。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特征:(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稉7ā返?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保ǘ┑盅翰晦D移抵押財產的占有?!稉7ā返?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保ㄈ┊攤鶆杖瞬宦男袀鶆諘r,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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