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區間測速 超速 的處罰具體如下: 1、高速或國道上超速10%以下是處以 警告 ,不扣分和罰款; 2、超過10%~20%,那就要扣3分,罰款200元; 3、 超速20% ~50%,要被扣6分,罰款200元; 4、超速50%以上的,要一次性被扣12分,罰款500元; 5、按照超速速度的增加,逐漸翻倍增加罰款額度,直至超速100%以上,罰款額度封頂2021元。 高速期間測速超速是會被罰款的,建議廣大車主如果看到路旁有“區間測速”的標志時將速度降低到限定速度以內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他管理辦法》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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