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區別
抵押借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借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最簡單的講:抵押貸款是指以不轉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的占有現狀,僅以此作為擔保物的貸款形式;而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借款銀行占有,并以此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形式。
可以抵押的除了不動產,還有其他記名物權,即“準不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梢再|押的除了動產,還有債券、股票提單等有價證券。
相關法律知識: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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