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時財產的處理,要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照顧無過錯方和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原則。要注意區分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及與他人的共有財產;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家暴離婚財產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
1、夫妻雙方用協議方式約定婚后某項財產歸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財產分別所有,離婚時應按協議處理。約定財產的協議應采用書面方式;口頭協議雙方沒有爭議,或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的,也可確認其效力。以約定財產方式規避法律的行為,應認定其無效。
2、無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不動產經過十五年,動產除金銀首飾、古董、集郵郵票外,經過十年的,一般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分居兩地財產各自掌管,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應考慮雙方對財產的實際占有情況,判歸各自所有;一方財物明顯多于另一方的,可折價分割。
5、登記結婚后尚未共同生活,雙方以各自的收入購買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一般歸各自所有。
6、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對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財產繼承、受贈方可予以適當地照顧。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按夫妻雙方協議的價格作價;協議不成的,按處理時的市場價并扣除折舊確定該財產的價格,對不動產、紅木家具等貴重物品應由有關部門估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