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1、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一般居住滿一年以上)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材料復印件、起訴狀、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應當進行調解;4、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確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法院對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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