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是一國居民的基本保障,即保障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失去工資收入之后仍然能夠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的項目在不同國家有所不同,在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有老年保險、失業保險(待業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傷殘保險; 實施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一是為了防止個人在現在與將來的安排上因選擇不當而造成貧困,如退休養老問題;二是防范某些不可預見的風險,如事故、疾病等;三是減少由于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和困難,如失業等。(2)社會救助;社會救濟是對貧困者和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風險(如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而又無人撫養、戰爭等)的不幸者所提供的無償的物質援助,主要包括貧困救濟、災害救濟和特殊救濟等。社會救濟一般以保障救助對象的最低生活為標準。(3)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福利事業、福利設施、福利服務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基本生活狀況不斷得到改善的社會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它是社會保障的高級階段。(4)社會優撫:是國家按規定對法定的優撫對象,如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休和退伍軍人、烈屬等,為保證其一定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資助和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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