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
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稅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并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
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干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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