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權利,指的是其對債權人的各種抗辯權利和救濟權利等權利,例如訴訟時效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者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張其權利。
一、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有哪些
請求權和抗辯權的區別在于:
1、概念不同??罐q權是權利人對對方當事人請求的權利。其作用是防止對方請求權的有效性其典型形式包括雙重合同中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請求權是法律關系的一方請求他人為某種行為或者不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標的,只能要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
2、功能不同。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對象,必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或者不作為來實現權利。請求權是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聯系。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有關??罐q權的作用是防御,而不是攻擊。因此,在行使抗辯權的可能性之前,必須有他人的要求,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罐q權和請求權相反。但是,當有抗辯權時,并非請求權不存在或沒有根據。
二、放棄訴訟欠條時效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般而言,認定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應具備以下要件:
1.放棄權利的主體需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意思表示應向權利人作出,但不以權利人同意、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為生效要件;
3.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權利人知道、應當知道其享有權利為要件;
4.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義務人具有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義務的意思表示為要件:義務人僅為承認不能表明其原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債務、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5.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兩種方式。
三、擔保人是否具有追償權
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保證人在放棄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或者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也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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