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指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務人是指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一、出質人和債務人
出質人是提供抵押物的所有人,也就是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他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出質人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
債務人是指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也就是常說的欠別人錢或者借錢的實體或個人。債務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一定行為。
二、合同債權的職能有哪幾種
合同債權的職能如下: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并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三、財產糾紛中可以只判債權不判債務嗎
在財產糾紛中,不能只判債權,不判債務。財產糾紛涉及財產分配和債務問題,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取利息,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債權人通常被稱為債主,債權人是指借錢收取利息的人,即出借的人,是在債務關系中有權要求對方實施一定行為的一方。債務人是在債務關系中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對另一方采取某些行為的一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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