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進廠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解決辦法如下:
1、員工可以先與工廠進行協商,要求⽤⼈單位在⼀個⽉內簽訂勞動合同;
2、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有關的部門反映情況;
3、最后沒有得到解決,可以進行仲裁、訴訟。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3、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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