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起訴能要回彩禮嗎?
彩禮錢能不能拿回來的這個問題,原則是不可以的,但也有例外。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能不能減少彩禮的數額?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3.我國《民法典》,并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
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其實彩禮的給付屬于我國的風俗之一,但是由于涉及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故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彩禮也做出了一定的規制,如果是符合法定的情形的,那么支付彩禮的一方就可以請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相應的彩禮,并且可酌情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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