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提前通知單位,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員工在工廠不想做了,可以急辭工,但因違法解約給工廠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員工要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提前三日通知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辭職后的職場出路:如何在離開廠里后找到新的工作機會
辭職后,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是許多人面臨的重要挑戰。離開廠里后,你可以采取一些步驟來開拓職場出路。首先,評估自己的技能和興趣,確定自己想要從事的行業或職位。然后,更新簡歷和個人資料,突出自己的專業背景和成就。積極參與網絡和線下職業社交活動,擴大人脈圈子。同時,利用在線招聘平臺和職業網站尋找潛在的工作機會,并定期投遞個性化的求職信。此外,不要忽視個人品牌的建設,通過社交媒體展示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最后,保持積極的心態和耐心,相信自己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尋找新的工作機會,相信你會找到適合自己的職場出路。
結語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的權利,但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在辭職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同時,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保護、支付報酬、繳納社保費等,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后,員工應積極尋找新的工作機會,評估自身技能和興趣,更新簡歷和個人資料,參與職業社交活動,利用在線招聘平臺和職業網站尋找潛在機會,并展示個人專業知識和經驗。保持積極心態和耐心,相信自己的能力,堅持尋找適合自己的職場出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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