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范圍比貸款人范圍更廣,貸款人一般是指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客戶。首先,貸款人和借款人是借貸關系中相對應的雙方。借款人作為申請貸款的一方,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從貸款人處獲得信貸資金。而貸款人作為貸款審批/發放的一方,可以將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成功獲得貸款的借款人,除了需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之外,還需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需向貸款人說明情況,協商處理。相對于借款人,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和對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監督的權利。如果貸款用途不合規范,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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