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量協商解決,對方應當依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如果對方確無償還能力、無可執行財產,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即對方有償還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機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機制,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機制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審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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