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遺產繼承是否需要公證
遺產繼承不一定需要辦理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產糾紛,如果您和其他繼承人對于繼承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可以不需要公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而且隨時可能會發生變故,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您最好還是去辦理公證為好。這也是日后出現風險后,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有:
①夫妻共有財產屬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②人身權不可繼承;
③撫恤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或有關單位給被繼承人家屬的物質幫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⑤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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