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市場經濟中,由于交易雙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能尋求一位具有中間立場并且具有一定素質的人或者公司,來對交易進行經濟或者信譽上的擔保,以推動買賣順利進行。房屋中介公司為他人的房屋租賃、交易提供幫助,并收取費用,在我國迅速地成長和發展。對于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用的,我國法律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