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實在沒錢還,人民法院會中止執行,法院會采取措施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查明被執行人是否有隱瞞的財產情況,實在沒有錢的,需要中止執行。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的執行方式一般包括:執行存款、執行收入、執行財產、搜查財產、強制交付、遷出房屋。
一、債務人被起訴要怎么解決
債務人被起訴的解決方式如下:
1、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進行誠懇地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減輕自身的壓力;
2、債務人在自身有債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轉讓債權來償還債務,或者通過抵押的方式償還本息;
3、努力工作籌錢進行還款。
欠債被起訴,債務人應當依照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如下:
1、債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可執行財產,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2、債務人如果有藏匿、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3、如果債務人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二、法院判決后不還錢怎么辦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為履行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在將來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隨時申請執行,并且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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