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如下:
1、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為擔保人;
2、國家機關不得擔任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社會團體不得擔任擔保人;
4、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擔保人;
5、業法人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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