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限額先行賠償,不夠部分由肇事者承擔。責任認定之后既可以進行主張賠償問題,主要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在賠償時,可以和對方通過協商處理賠償事宜,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和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一、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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