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遇到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情況,仲裁時效即告中止:
(1)自然災害造成的交通、通訊等原因無法按時核扒正常進行仲裁活動的坦氏慧;
(2)當事人自身因素造成的法定允許中止的障礙。如:當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尚未明確的;當事人患病確實未能參加活動的;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期間;當事人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規定期間內的;當事人一方不在本地區或外出不能及時參加仲裁活動而法定允許的。
(3)仲裁機構本身的因素,如: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而另一案又尚未審理終結的;因復雜情況難于界定應否列入受理范圍,待定、待批、待復期間;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遇到與有關部門有關聯請示待復的;仲裁委員會之間因案情需要委托調查的;進行案件相關事實認定與鑒定需要等待而使仲裁活動未能繼續的,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三十條 第二款 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按照該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1、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定不明讓答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并等待答復期間;
2、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
3、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尚不明確,當事人患重病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期間;
4、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造成交通、通訊阻斷等其他防礙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期間。
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上述情況需要中止仲裁時效的,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上述情況消除后,仲裁時效即應恢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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