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銀行監督會的審查批準。主要需要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其他要求文件和資料。申請書中必須記載想設計的城市銀行的名稱、所在地、資本金、業務范圍等。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所、安全對策和其他業務相關設施。應該滿足其他慎重性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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