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的生效要件是:
1、動產抵押的,只要抵押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抵押的,想要對抗善意第三人,還需要進行動產抵押登記。
一、抵押擔保未登記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不動產和特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登記后成立。不動產抵押登記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車輛以交付為準還是登記為準
機動車,是一種特殊的動產,以交付為準。雖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進行了強制登記。但是,公安機關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民法典》規定的物權登記。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對于普通動產來說,物權歸屬采取“交付主義”,即,動產的交付意味著物權的設立或轉移,但對于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需要登記公示的特殊動產來說,交付行為雖然也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未經登記公示,物權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而言,不能對抗的是第三人的物權,而非債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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