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的風險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行提高前款規定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
銀行貸款風險責任
1、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貸款合同使用資金,確保到期還本付息。
2、質押貸款的股權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貸款人可以將質押的股權拍賣或變賣,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債務或者向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提存。
3、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歸還貸款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債務的,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出質人)歸還貸款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股權出質登記機構將質押股權返還給出質人,并注銷出質登記。
4、股權質押貸款未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還貸,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股權。
5、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股權所得的價款,在扣除拍賣或變賣的費用和扣繳應繳稅金后,貸款人有優先受償權,剩余款項交還出質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6、貸款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所質押的股權,應委托股權交易部門辦理。貸款人在依法拍賣或變賣有限責任公司的質押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