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既是財產保全的一種措施,也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查封通常出現在兩個階段:
1、訴訟階段,包括訴訟前和訴訟中,分別叫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法院判決可以順利執行。在訴訟階段的查封,一般須由一方訴訟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并提供財產擔保,法院才會查封;特殊情況下,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查封。
2、執行階段,此階段的查封,是法院執行部門在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下,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是執行措施之一。被執行人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以后,若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執行的,那么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拍賣已查封的財產。
一、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對象是當事人(被告)、利害關系人(即被告)的財產。若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乙不履行到期債務,但乙對丙有到期債權,乙沒有可供執行財產,那么甲可否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訴訟保全?丙不是該保全的對象,所以甲不能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這里甲只能對乙訴訟,判決后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可申請執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對丙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而不能進行訴訟保全。
二、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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