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財產不得扣押、查封、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以及被扶養的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發明或者發表的著作品;
(5)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以及其他的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物品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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