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具有從屬性。所謂擔保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從屬于主債,即擔保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均依附于主債。如果沒有主債務,擔保不可能發生;如果主合同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擔保權也轉移給第三人,主債務變更的,一經擔保人同意,即對擔保人發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響擔保的效力。
(2)擔保具有自愿性。所謂自愿性是指擔保在大多數情況下依據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數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而成立。債的關系成立后,擔保是否設立、形式如何、擔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擔保等,都由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平等協商,自愿決定,訂立擔保合同。如果擔保人被欺騙、強迫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責任的承擔具有或然性。所謂或然性是指擔保合同成立后,擔保人最終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只有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在擔保有效期內主動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主合同債務人已經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辯理由,或者債權人不主動行使擔保請求權或不是在擔保期間提出請求權的,擔保人就不負擔保責任。
(4)擔保具有財產權性。所謂財產權性是指擔保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反映的是財產權關系。擔保的財產權性可分為物權性和債權性兩種。保證和定金是一種債權,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一種擔保物權,所以,財產性是債權擔保的共性。
(5)擔保具有變價性。所謂變價性是指作為一種價值權的擔保權,是通過對擔保物的變價受償,而并不要求其實體用意來實現債權。關于年擔保費率,擔保人直接咨詢銀行或者貸款機構即可,在司法實踐中借款的期限越長,抵押率相對來說就比較低,如果借款人的信譽有問題,抵押率就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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