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為保證。
2.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為抵押。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為質押。
4.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為留置。
5.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的為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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