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住證辦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證明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可分為以下幾類:
居住時間證明:包括外來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注: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并簽字,提交《居住證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審核:審核申請人的申領條件及證明材料(審核后退還)。
3、人像采集后,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憑借回執領居住證)提醒: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
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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