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 》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 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 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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