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幾年以上的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同時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也就是說,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應該要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被派遣出去的勞動者如果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長時間,是否是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這樣不僅損害了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限制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不正常發展。
二、勞務派遣手續怎樣辦理
務派遣手續簡便,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員的需求(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也可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聘),確定用人名單,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辦理用工手續,具體辦理派遣手續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在雙方遵守國家《勞動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
2、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業名稱及崗位;
3、實際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勞務關系及所從事工作崗位職責的具體要求。
三、勞動派遣要注意什么問題
在勞務派遣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公司成為用人主體,在對派遣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執行中,能夠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事實是這樣的嗎?有的勞務派遣用工不僅沒有緩解就業壓力,反而減少了勞動者的收入,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阻礙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職工分流到新組建的勞務派遣組織,再由派遣組織重新派遣到原單位的原崗位工作,而工資福利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
3、勞務派遣將被牽線的人員全部收歸為勞務派遣組織的職工,實際上是為勞務派遣組織提供財源,達到其對被派遣人員長期收取管理費的目的。
4、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有些有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單位工作,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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