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并無期滿以后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后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準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準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只有當所犯新罪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
死緩犯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是二年,但是,這并不是說故意犯罪的死緩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滿以后才能執行死刑。如果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限之內故意犯罪,只要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隨時執行死刑,而不必也不應該等二年期滿。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應當由對其擔負監管任務的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核同意后,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當注意的是,對死緩犯執行死刑,必須報請有核準死刑權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準,而不應當重新起訴,另行判決。
是否能對死緩犯減刑,還需要結合其在緩刑兩年期間的具體表現,表現不同,那么最后的處理也就不同。有的情況下是減刑為無期徒刑,有的則是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表現不好,有故意犯罪的話,那么就會核準執行死刑。
一、死緩如何減刑
1、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后的處理不應屬于減刑范疇。死緩并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后,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
2、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與有期徒刑的減刑問題相基本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3、附加刑的減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谛谭ㄖ饕且幎ǚ缸锱c刑罰的法律,而有些刑罰種類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影響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說,對解決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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