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個人是可以將債務轉讓給公司的,但是要取得公司的同意。同時法律對受讓人范圍有限制的,受讓人不得為受有限制的人,如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貸款債權的受讓對象,以及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即不得受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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