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賠償:
1、交警主持調解,事故后雙方愿意協商,爭議不大的,涉及傷殘的一般交警是不給調解的,交警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
2、保險公司主持調解的,雙方可以直接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將賠償款直接轉給傷者?;蛘唠p方依據調解內容到交警隊出具調解書也可以。
雙方協商不成,只能起訴要求一方賠償,起訴后法院一般對交通事故也先主張調解,達成一致的,再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一、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調解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時間是10日。調解成功的,交管部門制作送交調解書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共同簽字后調解書生效。未達成協議的,交管部門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給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對方不來調解處理,那么當事人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來進行協助處理。交警可以先向當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把認定書郵寄給肇事方。之后,當事人可以到管轄區的法院起訴。勝訴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交警調解是怎樣
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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