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調解不成是直接宣判還是要,要看調解的時機。如果是剛剛上訴階段,還沒有二審開庭審理階段的調解,調解不成的,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如果判決前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我國民訴法,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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