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區別:
1、采購的范圍不同:集中采購有目錄規定,在目錄內的項目必須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是目錄以外和經過政府批準的項目;
2、兩者實施的主體不同:集中采購的主體只能是集采機構,而分散采購的主體不固定;
3、兩者目的不同:集中采購目的是發揮政府的優勢和政策作用,分散采購的目的是調動單位的積極性,提高采購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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