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調解書沒執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的調解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協議的,在經過雙方簽訂協議支后,協議中的條款會立即生效。如果當事人不執行調解協議中簽定的約定,則另一方可以在兩年支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如果超過了兩年的期限,則法院將不會再提供強制性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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