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間可自由轉讓出資?!度毡居邢薰痉ā返?9條規定:股東得將其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其他股東。法國也持此態度。
(二)股東之間轉讓出資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有此規定。
(三)公司章程對股東間的轉讓可附加條件。采用這一立法態度的是德國。
我國公司法采取了第一種立法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對公司章程是否可對股東間出資轉讓附加條件未作明確規定。
股份的自由轉讓制度使一人公司的出現成為可能。大多數國家對一人公司由禁止、限制轉變到不同程度的承認,特別是存續性的一人公司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在我國,除了國有獨資和外商獨資外,公司法未認可其他一人公司形式。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原因中,股東只剩一人卻不成為理由之一。由此看來,公司法又未明確禁止存續性一人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是適應經濟生活發展的產物。因演生型(即存續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使惟一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利益,從而不必承擔無限責任,但也正因為如此,存在種種弊端:它可能導致公司的濫設。如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公司;一人公司作為惟一股東,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等。它會嚴重危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公司的信用度,同時,一人公司從事高風險投資時,極易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投資的高風險、低信用,從而給整個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對此可考慮其他國家立法,當股東成為惟一時,股東應承擔無限責任?;虿捎霉救烁穹裾J制度防止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利用法人人格逃避法律義務。另外,提供擔?;蜻M行保險也不失為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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