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應當提前三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只有勞動者有法定情形時解除合同,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其余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自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能會不支持雙倍工資;但是經過再起訴到合肥法院,判例認為訴訟時效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過訴訟時效不支持雙倍工資,起訴到法院后也會支持。
第四十六條 因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沒有交社保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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