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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途徑?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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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途徑?

律師分析。一、破產還債;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中國《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三、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四、兼并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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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律師分析。一、破產還債;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中國《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三、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四、兼并清債;

律師分析:

一、破產還債

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中國《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三、訴訟清償債務

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四、兼并清債

兼并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并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并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兼并企業承擔,被兼并企業的職工由兼并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于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六、申請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任意處分其財產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依法申請有權機關采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如果說以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法律依據尚不十分充分的話,那么新《合同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確立,為債權人申請債的保全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七、行使擔保物權

為保證債權的實現,中國《民法典》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并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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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途徑?

律師分析。一、破產還債;二、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中國《民法典》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三、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四、兼并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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