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證券法》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發行申請怎么進行審核
《證券法》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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