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農村房產證不是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房產證是產權人通過自建、合建、分家析產或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是縣市房管部門依據法定頒發的、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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