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方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剩余部分,按事故責任劃分進行分擔,對方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傷者或受害者家屬可主張的賠償項目是: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遵醫囑)、陪護費、誤工費;傷者經鑒定構成傷殘的,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應在收到之日子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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