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務人或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了解真實情況,根據收入情況減少或減少或浮動還債。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的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清償債務,部分債務分期清償。每期債務清償期滿后,債務人應當清償相應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為債務違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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