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項目信息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重頭戲。根據《通知》,必須公開的采購項目信息有: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項目預算金額,中標、成交結果,采購文件,更正事項,采購合同,單一來源公示,終止公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的條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2.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3.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4.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6.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7.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二、府采購方式主要有哪些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競爭性磋商
5.詢價
6.單一來源采購
7.框架協議采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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