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要積極應訴,防止出現多判的情況。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托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為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按照起訴是由發生地的法院進行受理,也就是說事情發生在哪里,就去當地法院起訴。
3、如果是合同糾紛 ,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在異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如果需要執行的財產在屬地的,是可以由屬地法院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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