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房屋法定繼承是指什么
共同共有房屋法定繼承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將該房屋屬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將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什么情況下會共有繼承?
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除了根本不能轉移的以外,均歸屬于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所有。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一人時,不發生共同繼承或共同受遺贈的問題;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數人時,則發生共同繼承或共同受遺贈或二者混合并有的局面。盡管對共同繼承的性質有不同看法,但我國民法理論界認為,應該采用共同共有說,即各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
對于遺產的共同共有,在理解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遺產的共同共有,是以分割為目的,且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之時。
(2)遺產的共同共有是指就遺產的全部享有其應繼承份,即隱藏的、潛在的應有部分,而對于遺產的各個財產并無應繼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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