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辦案過程需要如下程序:
一、立案:
1、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訴書后進行審查: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申訴,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不予受理通知書給申訴人;
(2)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審批。
2、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1)決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訴人。
(2)決定立案的,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案件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同時,在七日內按規章組成仲裁庭。
(3)對于3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案件或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立案與否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二、審理:
1、仲裁庭成員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2、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交由法定部門或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并填寫中止審理審批表,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3、仲裁庭于開庭四日前,將書面開庭通知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按《庭審規則》規章審理案件:
(1)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宣布延期裁決,查明事實后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服從。
(2)仲裁庭應以調解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審查協議內容,如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制作仲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
(4)對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結案的案件,報仲裁委員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對于請示待批,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視為時效中止,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三、送達:
1、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2、仲裁文書送達后,仲裁庭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結案。
四、歸檔:
1、對于結案的仲裁案件,應將處置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規章分類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2、仲裁副卷除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3、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抄正卷內材料的,需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對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規章借閱期限,如期歸還。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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