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狀原件
2、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等復印件
經常居住地證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辦理信息;或由居委會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當事人從某年某月某口至今一直居住在江門市江海區某地,已居住滿一年
子女的出生證明或DNA鑒定報告
婚生子女撫養糾紛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
特別提醒:請求變更、追索撫養費的,請以子女一方為原告,列明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授權委托書原件
授權委托書,請注明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及相應權限
原告為涉外、涉港澳臺主體,或原告代理人為公民代理人時,須提交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在本院工作人員前簽訂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人資格證明材料
4、證據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用A4紙單面復印并整理成冊。
5、證據材料清單
詳細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稱、頁數及份數,并在備注欄注明各項材料是原件或復印件。
一、民法典中有撫養關系就能繼承嗎
有撫養關系不一定就能繼承。比如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其他非撫養關系的人繼承遺產,則有撫養關系的人不能繼承該遺產。此外,如果有撫養關系的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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