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在校大學生不管是否與單位簽訂的所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都不是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如果發生爭議,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勞動仲裁不受理。但是,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簡單認為無效,要看具體條款,很多時候是考慮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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